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 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等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三、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
2、集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集团党的组织、作风建设。
4、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5、集团的变更、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重大投资、重大收购等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6、集团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集团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
8、集团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人员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集团及下属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及调查处理。
10、需要提交集体审议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副职以上人员及所属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任免、聘用、解聘、奖惩。
2、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3、全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单项合同在400万元以上集团基本建设项目、装修项目及民生工程。
3、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集团重要设备、材料物资的采购。
4、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超计划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集团担保、抵押、贷款、借款等事项。
3、集团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4、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账款500万元以上的事项。
5、集团年度计划内大额度资金的安排、调动和使用。
四、决策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按照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策范围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中的1、2、3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重大决策事项中的4-7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的1-4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进行决策;重大决策事项中的8-10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的第5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讨论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五、决策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8、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的,不提交会议研究。公司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循《城投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城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城投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五、决策监督
1、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高鸿彩票平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集团网站、电视媒体、报刊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1、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集团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2、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附 则
1、本制度由城投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集团各全资子公司应参照执行本制度,并根据自身实际,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